吉财农[2020]855号
有关市、县(市、区) 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吉林省水利发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对2019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绩效评价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绩效评价范围为省本级、43个市、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108442万元(不含贫困县、库区移民和涉密项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91446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6996万元。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2019年,全省共完成中小河流治理265公里、36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018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等。项目建设新增供水能力239.3万立方米,新增、恢复灌溉面积2.7万亩;中小河流治理保护人口52.8万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护人口2.2万人,山洪灾害防治保护人口44.1万人;新增年节水能力达150.4万立方米等。
二、评价结果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相关要求,指导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对本地区2019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绩效自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5个省本级项目和44个市、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了复核和现场查勘。根据各地自评、资料核查、现场重点抽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市、县(市、区)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和管理工作等4类69项评价内容进行了逐项评分和等次划分,评价结果为“优”等次的有省水利厅(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沙河水库管理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集安市、松原市、洮南市等8个市、县(市、区)、单位;评价结果为“良”等次的有长春市、九台区、榆树市、吉林市、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舒兰市、四平市、梨树县、公主岭市、通化市、辉南县、柳河县、白山市、长白县、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白城市、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县等25个市、县(市、区);评价结果为“合格”等次的有双阳区、农安县、德惠市、磐石市、伊通县、双辽市、辽源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梅河口市、江源区、抚松县、临江市、珲春市、长白山管委会等16个市、县(市、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抓好整改。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对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全面梳理、分析查找原因,针对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项进行整改。一是要加快资金实际支付进度,确保及时到位,切实解决资金滞拨问题;二是要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及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审批、竣工验收、决算评审等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下下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如期实现年度绩效目标。三是要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各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将整改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20年12月末前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基础工作,全面强化绩效管理。此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2021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的因素给予应用。各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把绩效管理纳入资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使用、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在执行中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在执行后开展绩效自评,充分发挥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改革创新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机制。各市县财政、水利要结合实际,逐步转变支持方式,创新资金投入、运行维护、效益分配等管理机制,注重发挥资金引导作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各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努力为水利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附件:2019年度吉林省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和省)评价结果情况表(汇总)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