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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吉财绩〔2021〕356号)
发布时间: 2021-04-30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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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财绩〔2021356

 

省级各有关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切实增强预算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根据《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分为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

(一)绩效自评范围。包括2020年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和省级重点项目资金(见附件1),与上述资金一同安排的市县财政资金、结转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自评范围(涉密项目绩效自评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开展)。已随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绩效自评的,请将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不纳入此次重复开展自评范围。

(二)绩效自评内容及方法。根据随同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或备案的2020年度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开展自评,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填写《2020年省级重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算执行率。根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其他资金的全年预算总额(A)和资金使用单位执行数(B),计算预算执行率(B/A)。

2、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设定的总体绩效目标,填报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3、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年度指标值,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偏离度超过30%的扣减该项指标分值的20%,同时要说明偏差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时效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得分。及时完成预期指标的,按照分值的100%80%(含)确定得分;未及时完成但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小的,按照分值的80%60%(含)确定得分;未及时完成并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大,按照分值的60%0确定得分。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有明确时效要求但未能完成的,得分为0分。

成本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得分。在成本控制范围内完成预期指标的,按照分值的100%80%(含)确定得分;小幅超出成本控制范围但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小的,按照分值的80%60%(含)确定得分;大幅超出成本控制范围并对项目开展影响较大的,按照分值的60%0确定得分。超出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规定成本控制范围的,得分为0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明显效果的,按照分值的100%80%(含)确定得分;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的效果,按照分值的80%60%(含)确定得分;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的,按照分值的60%0确定得分。

4、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绩效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原因要逐条进行分析,书面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5、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形成本市县各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形成全省各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并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等。省级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工作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三)绩效自评分工及流程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填报《自评表》,报本级主管部门。

市县主管部门:对本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市县的《自评表》,于5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610日前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本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本级主管部门提报的《自评表》进行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绩效自评工作,对市县上报的《自评表》(填写市县《自评表》中“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得分”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我省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在此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于6月底前将《自评表》(包括审核后的市县《自评表》及汇总《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对纳入自评范围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分项明确专人负责,并在绩效自评报告中体现。

省财政厅:各资金主管处督促、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将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告知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转移支付资金《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

二、部门评价

(一)部门评价范围。部门评价对象为部门预算一级项目、部门管理使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全覆盖。请省级各预算部门整理本部门所有部门评价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照财政评价计划,与省财政厅交叉实施部门评价,形成2021年度部门评价计划(见附件4),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资金主管处备案。

(二)部门评价主要内容及方法。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果情况等,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可参照《吉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绩〔2020711号)执行。

(三)部门评价流程

1、省级各预算部门是部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2、省级各预算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部门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省财政厅。

3、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评价的所需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公用经费解决,额度较大的,省财政将依据部门评价的工作质量,在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中酌情考虑解决。

三、财政评价

省财政厅将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在各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省级预算安排的部分重点项目(财政评价项目在附件1中以*标注)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主管部门:明确财政评价工作牵头联系处室、负责人及联系人等,填写2021年度财政评价工作联系表(见附件5),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资金主管处。按照绩效评价资料需求清单(见附件6),于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始资料。涉及到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调度汇总,掌握资金分类情况,摸清市县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同时,通知市县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收集整理评价所需资料,供绩效评价工作组调阅(可参考附件6,具体需求清单将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单独布置)。

市县财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县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与项目有关的指标文件、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绩效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细化内部分工,强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按时保质完成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审核督导,强化结果应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是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主体,要加强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的审核、整理、分析、反馈和整改,切实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人:省财政厅绩效处 朱文佳 043188553928

 

 

附件:1.2021年度省级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清单

2.2021年度省级重点项目绩效自评表

3.吉林省XX(资金名称)2020XXXX)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

4.2021年度部门评价计划表

5.2021年度财政评价工作联系表

6.财政评价资料需求清单

 

 

 

 

 

                  吉林省财政厅

                  2021429

附件1:2021年度省级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清单.xlsx
附件2:省级重点项目绩效自评表.docx
附件3:吉林省XX(资金名称)2020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docx
附件4:2021年度部门评价计划表.xlsx
附件5:2021年度财政评价工作联系表.xls
附件6:财政绩效评价资料需求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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