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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产业指〔2021〕811号)
发布时间: 2021-10-22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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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吉财产业指〔2021〕811号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有关精神和《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省级单位支出列入“2150805企业发展专项”功能科目,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31299其他对企业补助”;市县功能科目收入列“11003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二、请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串项使用、改变建设内容,同时要加强跟踪问效,避免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有关单位要及时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防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此项资金列入参照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4省级参照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五、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6〕701号),现将2021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批复给你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复的绩效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附件:1.2021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  
        2.2021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明细表  
        3.2021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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