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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免税店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6〕22号)
发布时间: 2026-01-23 12: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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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商务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梅河口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授权规定,为规范我省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审批、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和经营面积变更等工作,确保国家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免税店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口岸出境免税店的设立,由口岸所属的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审批。

二、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进出境客流量较小、开店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可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核准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三、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9〕15号)以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评标阶段涉及的技术指标中的品牌招商能力指标,应重点评估投标人引入国产知名品牌、老字号、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体现吉林地方特色的特色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国产品”)的能力与具体方案。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同时,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上述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免税店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经营期间,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免税店中标时确定的经营面积,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五、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按照《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本省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地财政、商务、文旅等部门抓紧将上述事项向同级政府汇报,并做好口岸出境免税店申请、政策解读等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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