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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清县人民法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91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14: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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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清县人民法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91


汪清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518日至63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99.36万元。你单位2023年部门决算报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1表”其他交通费、设备购置等共计2657.27 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2756.63万元,相差99.36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8020.84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账面余额7.18万元,未按其他应收款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023年,你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账面原值7236.44万元,未按固定资产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2023年,你单位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账面余额777.22万元,未按其他应付款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218 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 进行明细核算”、“1601 固定资产 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2307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23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车辆检车费0.14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红色教育活动、“五四”青年节爱国主义教育、帮扶包保村栽花等租车费0.13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印刷费”科目核算的印刷宣传单、送达回证、法院专刊等费用1.96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2 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金额115.5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发放9名法警加班补助费5.41万元,没有加班考勤记录,且未公示。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9号)“四、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依据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考勤情况发放”、“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单位内公示”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报销职工协助延吉市法院执行局办案伙食补助费 0.1万元、职工下乡伙食补助费0.61万元,共计0.71万元,差旅费报销单未填写具体出差日期。

3.2023年,你单位缴纳干警住房公积金107.55万元,未取得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款书票据。

4.2023年,你单位为聘用文员采购7套夏装、春秋西服、法官内穿衬衣等1.88万元,取得的发票采购单位为延边州润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名称不符。

上述2-4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58.18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1年度绩效奖金57.83万元和2022年度陪审员陪审费0.35万元,共计58.1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7.18万元。你单位2019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信访人员司法救助款、法官培训费、干警公出事故医疗费等其他应收款项7.1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3.32万元。你单位2023年用现金结算住宿费、机票等3.32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所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省级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的规定。

(九)资产账实不符,金额1.6万元。2024530日,经对你单位资产盘点清查发现,2010年购置的安检门摄像机2台,账面原值0.15万元;2011年购置的摄像机1台,账面原值1.1万元;2010年购置的办公桌椅11套,账面原值0.35万元,均已提足折旧,有账无物,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十)扩大开支范围,金额1.69万元。你单位2023年无预算列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省高院驻北京工作组接访工作差旅费1.6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一)会计资料管理不规范。你单位2023年计算机打印的全部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截至检查日,未按期装订成册。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盘亏的资产作出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对无预算列支公用经费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禁无预算列支,扩大开支范围,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会计资料管理不规范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证会计资料完全完整,避免损毁丢失。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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