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监督检查
关于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89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14:31:22
来源:
访问量:


关于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8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1011日至1023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03万元。你单位2023年将应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公车燃油费 0.5万元、修车费0.14万元、过路费0.39万元等,共计1.03万元,在“差旅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65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支付案件邮寄快递费42.5万元,所附凭证只有当月长春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收寄时间、邮件号、寄达城市及邮资的《邮寄统计汇总表》,没有收件人及本单位邮寄的具体科室、经办人等。

2.2023年,你单位基本银行账户收到长春市绿园区政法委转拨区文员工资款22.5万元,所附依据无银行汇款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277.86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区文员、调解员共计26名劳务派遣人员工资132.59万元,收到长春市绿园区政法委拨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经费145.27万元,共计277.86万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未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四)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75.16万元。

1.2023年,你单位预支2024年度办公楼物业服务费70万元。

2. 2023年,你单位列支2022年差旅费、办公费等共计5.16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38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对讲机101.05万元、办公桌椅26把(套)1.33万元,共计 2.38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3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系统软件3万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59.98万元。截至2023年末,你单位应收以前年度其他单位及个人欠款139.81万元;应付吉林省信博数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款项20.17万元,共计159.9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金额5.82万元。

1.2023年,你单位购置投影仪27.7万元,超过规定价格上限5.7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第八条“通用办公设备(六)投影仪。投影仪价格上限为每台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购置台式计算机10.62万元,超过规定价格上限0.12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第八条“通用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每台台式计算机裸机价格上限不超5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的规定。

(九)扩大支出范围,金额39.09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支付职工2022119日至202345日共计148天差旅费10.04万元,没有在北京信访值班期间的记录及相关材料。其中职工刘卫刚多报销2023年春节放假期间(121-27日)7天的出差补助费0.48万元(交通及伙食补助费0.13万元、宿费0.35万元)。

2.2023年,你单位支付职工1130日至124日到海南三亚办案的差旅费0.61万元。其中郭文玉、王佳宾两人实际出差天数为5天,而按6天报销出差补助费,多报销出差补助费0.036万元。

3.2023年,你单位在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职工参加绿园区总工会组织的劳模疗养往返机票款0.57万元,未在工会经费中核算。

4.2023年,你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食堂采购米面油等费用,共计87.66万元,超过“福利费”年初预算安排38.01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资产账实不符,金额66.88万元。经对你单位资产盘点清查,发现部分车辆有账无物。其中:1998年购置价值27.6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已于2008年上缴长春市公务仓;2001年购置价值13万元的红旗轿车,已于2003年借给区委保障藏区锻炼干部使用,至今没有归还;1992年购置价值12万元的富康轿车和1997年购置价值14.28万元的捷达轿车,已于1998年用于抵付本单位修建办公楼的工程款。上述资产账面原值 66.88 万元,已提足折旧额。截至检查日,由于是多年前历史遗留问题,缺少相关手续,未进行账务处理、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办公设备购置标准,严禁超标准购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禁扩大开支,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盘亏的资产作出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你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