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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清县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88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1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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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清县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88


汪清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518日至63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0.17万元。你单位2023年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6万元,与预算会计簿对应项2.43万元,相差0.17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4.88万元。你单位2023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按照救灾、救助、赔偿等资金名称设置,账面余额4.88万元,未按其他应付款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307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0.81万元。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水费”科目核算的桶装饮用水款0.81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5水费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87.54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支付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校车运营服务费40万元,延边新港运输集团城际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四中通勤车运营费33万元,共计73万元,未取得税务发票。

2.2023年,你单位在“关于拨付汪清县第二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评审资金的请示”紧急事项会签单,分管领导未签署意见情况下,拨付汪清县第二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评审费13.5万元。

3.2023年,你单位4个驻村扶贫队慰问贫困户大米、豆油款0.5万元,发放明细表领收人未签字。

4.2023年,你单位参加济南中教培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全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专题培训班,支付培训费0.54万元,未取得税务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02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2年度防疫物资运费0.05万元、水费0.54万元、下乡差旅费0.02万元、办公费0.41万元,共计1.02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300.77万元。你单位2020年及以前年度治病借款、支出未取得发票、下拨经费挂账等其他应收款项160.61万元,以及2020年及以前年度养老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学校保险赔偿款、设备款、维修费等其他应付款项140.16元,分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资产账实不符,金额55.66万元。2024529日,经对你单位资产盘点清查,20043月购置价值28万元的上海产帕萨特轿车1台,已于200712月以25万元价格出售;200511月购置价值27.66万元的现代圣达菲小型越野轿车1台,已于200711月以10万元价格出售,两笔售车款当时都存入了单位基本户。截至检查日,两辆车已提足折旧,因是历史遗留问题,缺少相关手续,未进行账务处理、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九)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3.5万元。

1.2023年末,你单位校园足球发展经费结余1.4万元;延边州运动会经费结余0.43万元,共计1.83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

2.2023年末,你单位所属汪清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实施建设的天桥岭中学操场建设项目结余1.54万元;21所学校校舍消防验收备案整改建设项目图纸审查费结余0.13万元,共计1.67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你单位所属汪清县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建设账户,账户余额1.79万元,截至检查日,未按规定及时撤销。不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规定。

(十一)工程施工进展缓慢,未按计划完工,金额1271万元。2023年,汪清县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汪清县春阳镇民族联合小学)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吉林省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271万元,建设期202241日至20221031日,截至检查日,工程仍未竣工。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十二)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金额1592万元。

1.汪清县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总投资900万元,中标金额848万元,2023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2.汪清县第四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中标金额744万元,202311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四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规定。

(十三)完工项目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金额2495.98万元。汪清县春阳中学教学楼、鸡冠小学教学楼、汪清二小风雨操场建设等3个项目,202111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1693.46万元;汪清县第四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202312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802.52万元,共计2495.98万元,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截至检查日,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不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盘亏的资产作出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对财政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财政结转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十)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银行账户问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撤销不需用的银行账户,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工程施工进展缓慢,未按计划完工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二)对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完工项目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问题。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完工项目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严禁长期挂账。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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