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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86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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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86


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725日至87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0.48万元。你单位2023年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中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30.21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30.69万元,相差0.48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9727.85万元。你单位2023年将财政统一发放的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共计9727.85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未按规定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3.29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秸秆禁烧补助资金2万元、长春市九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转来的运动会扶持资金5万元,共计7万元,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9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赴长春参加强师计划招聘教师租车费0.1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等”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九台区财政局年初预算通过主管部门九台区教育局拨付给教师进修学校大学区经费15万元,在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和“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307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3.89万元。

1.2023年,你单位用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核算缴纳个人所得税0.74万元,未取得个人完税证明。

2.2023年,你单位中秋节、春节慰问包保扶贫户购买米面油共计3.15万元,发放明细表领收人未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63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光学仪器一体机两台0.23万元,购置道闸设备一套2.4万元,共计2.63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0.26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13套信息实时监管系统软件0.26万元,未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八)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462.31万元。你单位在2023年列支2021年度教育系统职工体检费442.65万元、2024年度网费5万元、2024年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等14.66万元,共计462.31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九)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402.54万元。你单位2023年“其他应付款”科目等20项应付款项,合计106.71万元;“其他应收款”科目应收职工个人欠款、教育局内部往来欠款等46项应收款项,合计295.83万元,挂账20年以上未作清理,共计402.54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1.8万元。你单位职工2023年参加长春市教育系统在成都等地举办的法治培训、教育督导管理等培训班,用现金支付机票1.01万元;去北京、长春参加2023年全国两会二十大维稳,用银行转账支付住宿费0.79万元,共计1.8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的规定和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九财字〔2022470号)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十一)资产账实不符,金额1.33万元。202482日,经对你单位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发现,复印机2台,账面原值1.33万元,已提足折旧,有账无物,账实不符。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十二)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金额12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5万元;支付吉林恒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咨询服务费4.6万元;长春市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半年保洁费2.4万元,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共计12万元。不符合《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808号)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及第十五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的规定。

(十三)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金额1.86万元。你单位2023年财政拨款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86万元,截至检查日未上缴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十四)扩大支出范围,金额15.55万元。

1.你单位2023年培训费支付演出用服装1.3万元、演出服装租赁费2.89万元、维修用塑铜线等2.28万元,共计6.47万元。

2.你单位2023年用“业务活动费”发放九台区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工作人员227人补助9.0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五)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10.05万元。你单位2023年累计结余资金10.05万元,截至检查日未上缴国库。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十)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盘亏的资产作出处理,做到账实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二)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根据《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80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三)对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及时上缴,严禁滞留,今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四)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禁扩大开支,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五)对结余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财政结余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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