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83号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号)要求,我厅于2024年8月15日至9月6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6.87万元。你单位2023年将应在“其他交通费”科目核算的陪同国家督查组去吉林市等地检查、全省调研等租车费共计6.87万元,在“差旅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燃料费、维修费和保险费等”的规定。
(二)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31.6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1年度会议费3.77万元、资产清查费20万元等;2022年度会议费0.6万元、租车费 4.78万元等,共计31.6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3.28万元。2023年,你单位职工出差用现金结算住宿费2.73万元、机票款0.55万元,共计3.28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规定。
(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13.24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复印机1台0.72万元、打印机1台0.25元、海尔空调3台1.69万元、笔记本电脑2台1.23万元等,共计13.24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五)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金额8万元。你单位2023年支付北京市君泽(长春)律师事务所和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共计8万元,未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不符合《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695号)“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C08商务服务C0801法律服务”。
(六)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金额0.25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文件柜3件0.51万元、单人沙发1张0.14万元,超过购买办公家具上限价格标准0.25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第九条“办公家具(一)办公室家具配置……2.处级及以下干部:……单人沙发价格上限每个1000元……;文件柜每办公室一组,价格上限1000元……”的规定。
(七)扩大支出范围,金额1.9万元。你单位2023年用行政运行经费列支应由工会经费核算的职工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互助保险费1.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八)违反规定长期租赁社会车辆,金额7.67万元。2023年12月,你单位与一汽吉旅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租用3台红旗轿车用于单位日常公出用车,租赁期为2023年12—2026年12月。已支付2023年12—2024年11月年租赁费7.67万元。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租赁期限一周以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租赁期限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化整为零”压缩审批层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采取长期租赁或者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实行“一事一租”制度,严禁租赁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规定。
(九)资产账实不符,金额339.64万元。2024年9月2日,经对你单位资产盘点清查,发现部分资产有账无物,账实不符,共计339.64万元。其中:5台车辆已报废,由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收回;2台车辆分别调拨到省人民医院和省援疆办公室。截至检查日,上述车辆未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及《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办公设备购置标准,严禁超标准购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违反规定长期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根据《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程序报批,及时进行资产处置核算,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