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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78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0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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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78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93日至929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688.18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养老保险309.87万元、医疗保险102.49万元、住房公积金269.08万元等,共计681.44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201 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2.2023,你单位将应在“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核算的职工托儿费0.26万元,在“奖励金”中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职工赴成都参加培训差旅费6.4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1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二)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 21.94万元。你单位2023年列支2022年度差旅费、租赁费及电费等,共计21.94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1.05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置办公椅110.81万元,办公桌10.24万元,共计1.05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 455.45万元。截至2023年末,你单位应收天利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款项52.05万元;应付省财政厅等3家单位款项403.4万元,共计455.45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扩大支出范围,金额0.3万元。2023年,你单位在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6名驻村干部购置拉杆箱、迷彩服等款项 0.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六)固定资产处置不规范,金额29.08万元。2010年,原省社会保险教育培训中心撤销清算时,审计报告显示,一辆奥迪A3轿车,账面原值29.08万元,车辆已报废,但没有相关手续。截至检查日,相关资产处置手续仍未完善。不符合《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五)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禁扩大开支,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根据《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固定资产处置相关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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