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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水利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4〕977号)
发布时间: 2024-12-27 09: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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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水利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4977


吉林省水利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298)要求,我厅于202498日至929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仅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预算会计报表。你单位2023年度未按规定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等预算会计报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64万元。你单位工会委员会未设置库存现金账簿。202312月,收缴2023年工会会员会费现金2.64万元存入银行,未通过“库存现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直接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第 101 号科目 库存现金 一、 本科目核算工会的库存现金。二、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金额0.48万元。2023年,你单位收取车费和餐费现金0.48万元,存入银行,直接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未按规定填制“库存现金”会计凭证,登记“库存现金”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455.33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考核绩效奖155.55万元、退休人员补贴179.29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6.2万元、机关工勤人员基础绩效奖2.04万元,共计433.08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职工去海口、北京等地的差旅费17.88万元,在“培训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1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3.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车辆维修费0.69万元,在“维修(护)”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4.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培训费”科目核算的2022年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培训班授课专家线上讲课费0.8万元,在“劳务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6 培训费 反映除因公出国()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的规定。

5.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维修(护)”科目核算的电梯保养费用2.8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3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248.66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工会委员会发放慰问品、蛋糕券、退休纪念品等共计19.71万元,慰问品发放表未填制数量、金额;慰问品、蛋糕券发放表由处室一人代领,未实名签收;退休纪念品未取得实名签收单。

2.20234月,你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统发工资79.21万元,未取得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3.2023年,你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2.58万元、职工医疗保险费11.62万元、个人所得税5.33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64万元,共计52.17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4.20232月,你单位缴纳职业年金3.63万元,未取得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

5.20235月,你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79.56万元,未取得住房公积金专用票据。

6.202311月,你单位支付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6.86万元,未取得工会经费专用票据。

7.202312月,你单位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电话费7.52万元,未取得电话费结算明细单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45万元。你单位2023年购买水泵10.45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八)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10万元。你单位2023年与北京慧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吉林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吉林水利app功能提升)项目,项目已完工验收,共计支付研究开发费10万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九)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13.7万元。你单位2023年在冲销2021年度发生的体检费借款15.99万元时,财务会计在“业务活动费用”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算会计在“行政支出”和“资金结存”科目中仅核算了2.29万元,剩余13.7万元未进行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规定。

(十)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26.81万元。

1.2023年,你单位列支2021年度发生的体检费15.99万元。

2.2023年,你单位列支2022年度发生的农村供水现状排查租车费1.28万元、水利部乡村振兴一对一监督考核租车费8.99万元,共计10.27万元。

3.2023年,你单位列支2022年度职工去敦化、抚松等地差旅费0.5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十一)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7442.7万元。截至检查日,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项3745.66万元、其他应付款项3697.04万元,共计7442.7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0.05万元。2023年,你单位职工去敦化出差,报销住宿费0.05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 ...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预算会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预算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总账与明细账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十)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十二)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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