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书
吉财监函〔2023〕2060号
辽源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出具的《关于323电信诈骗案的专项审计报告》(辽正则会审字〔2021〕第106号)及两次补充审计报告并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公司《关于323电信诈骗案的专项审计报告》(辽正则会审字〔2021〕第106号)及两次补充审计报告存在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风险评估汇总表等工作底稿中,报表截止日期错误;项目经理复核声明书中,“已经阅读董事会报告和其他含有已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包含的其他信息,S公司财务报表已获得批准和签署”的表述,与实际审计工作内容不符;营业收入审定表无审计结论及相关说明;“323电信诈骗案嫌疑人取得工资、提成情况审计查证汇总表(2019年8月-2021年3月)”、“323电信诈骗案嫌疑人取得工资、提成、奖金情况审计查证明细表(2019年8月-12月)”等工作底稿中,无编制人的问题。以上问题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于30日内报我厅。你公司在今后执业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执业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