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九台区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2〕1131号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长春市九台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2〕268号),我厅于2022年9月至10月,对你区2020年度至2021年度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577.48万元
2021年12月,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建设的工程项目共计577.48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尚未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1.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八棵树村路边沟建设工程41.81万元,河南村路边沟建设工程45.68万元,桦树村路边沟建设工程40.72万元,杨树村路边沟建设工程44.49万元,共计172.7万元。
2.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建设的张庄村东尤水泥路沥青罩面工程51.21万元,张庄村北窝屯水泥路沥青罩面工程46.1万元,邱家村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307.47万元,共计404.7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金额24.73万元
2021年12月,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拨付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九台区其塔木镇人民政府衔接资金共计24.73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拨付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土们岭街道半拉山子村沥青路建设项目12.75万元,土们岭街道小二道沟村沥青路建设项目8.03万元,共计20.78万元。
2.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拨付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人民政府张大村路边沟建设项目3.9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涉及金额14542.02万元
2020年,长春市九台区农村供水服务中心建设的九台区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饮水安全精准排查整改工程(二期)14542.02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
(四)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1800万元未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存在风险隐患
2021年,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产业扶贫项目,采取按期收取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的方式,将衔接资金投入到合作项目单位。截至检查日,上述单位未将该债权登记入账,也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涉及衔接资金1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投入到长春市利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300万元,期限3年。
2.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投入到吉林九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0万元,期限3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定,责令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办事处、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长春市九台区农村供水服务中心加快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对已完工项目,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对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未在会计账簿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人民政府将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补充登记入账,加强对扶贫资金投入产业项目的债权管理,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