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城市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2〕1127号
白城市财政局、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2〕268号),我厅于2022年8月,对你市及所属城区2020年度至2021年度财政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金额1950.35万元
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拨付白城市洮北区交通运输局1895万元,拨付白城市洮北区乡村振兴局55.35万元,共计1950.35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的规定。
(二)滞留专项扶贫资金419.38万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26万元
2020年至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滞留专项资金945.38万元,其中专项扶贫资金419.38万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27日,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收到白城市财政局《关于提前预下达2021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白财农指〔2020〕118号)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622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218.38万元滞留在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滞留时间21个月。
2.2021年3月1日,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收到白城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白财农指〔2021〕72号)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86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201万元滞留在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滞留时间17个月。
3.2021年6月4日,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收到白城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白财农指〔2021〕80号)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54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526万元滞留在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滞留时间14个月。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的规定。
(三)扶贫资金项目未公示26.4万元
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乡村振兴局春季雨露计划补助项目,未进行项目公示,涉及金额26.4万元。不符合《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二、基本原则--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规定。
(四)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内容不完整2850.39万元
2020年至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5个单位的12个扶贫资金项目公示不完整,未公示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12317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涉及金额2850.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双塔村机械种植合作社项目170万元。
2.2020年,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大陶河苏蔬菜合作社温控大棚建设项目136万元。
3.2020年,白城市洮北区保民农场渠道建设项目113万元。
4.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双塔村特色村寨建设项目90万元。
5.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大陶河苏蔬菜合作社温控大棚外保温及棚内采暖设备建设项目53.39万元。
6.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全保村映禹水稻种植合作社农机项目20万元。
7.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保民农场节水灌溉项目149万元。
8.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人民政府井井通工程项目367万元。
9.2021年,白城市国有林总场良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6万元。
10.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农业农村局洮北区示范村基础照明建设项目426万元。
11.2021年,洮北区示范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895万元。12.2021年,洮北区示范村排水工程建设项目32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三、公开内容“(八)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九)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的规定。
(五)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387.35万元
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胜乡以工代赈项目387.35万元,其中使用扶贫资金369.78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尚未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吉交联发〔2018〕63号)第六条“确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公路中乡道、村道基础设施的确认”的规定。
(六)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未入账287.07万元
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人民政府井井通工程项目287.07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尚未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确认……(二)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七)会计核算不合规106万元
2021年,白城市国有林总场良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106万元,核算时将工程项目支出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未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161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滞留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仍未拨付,需将资金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对扶贫资金项目未公示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内容不完整的问题,根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四)对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白城市洮北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固定资产未入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有关规定,责令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人民政府补充登记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会计核算不合规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规定,责令白城市国有林总场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严肃财经纪律,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白城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