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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榆县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3〕76号)
发布时间: 2023-01-20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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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榆县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376


通榆县财政局、通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2419号),省财政厅检查组于20228月,对你县2020年度至2021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滞留债券资金30916.07万元

2018年至2021年,通榆县财政局滞留债券资金共计30916.07万元,其中:一般债券资金30454.16万元,专项债券资金461.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619日,通榆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吉财债指〔2018452号)下达一般债券资金118378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28831.06万元资金滞留在通榆县财政局,滞留时间48个月。

2.201888日,通榆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18693号)下达专项债券资金60000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461.91万元资金滞留在通榆县财政局,滞留时间46个月。

3.2020529日,通榆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0年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20368号)下达一般债券资金33600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931.34万元资金滞留在通榆县财政局,滞留时间25个月。

4.2020826日,通榆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20778号)下达一般债券资金3000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38万元资金滞留在通榆县财政局,滞留时间21个月。

5.2021531日,通榆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第1批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21332号)下达一般债券资金30000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有653.76万元资金滞留在通榆县财政局,滞留时间13个月。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六、加强地方债券资金拨付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地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管理 (三)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未入账85304.24万元

2020年至2021年,通榆县4个单位建设的7个工程项目共计85304.24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尚未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殡仪馆建设的环保改造工程541.85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73万元,2021815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2.通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的通榆县六馆一中心工程(文化馆、规划馆、档案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共计12916.12万元(主体工程12328.28万元、文化馆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106.15万元、六馆一中心变电站工程481.69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8000万元,20215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3.通榆县普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4个工程项目,共计1350.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幸福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97.91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68万元,20213月完成竣工验收,10月投入使用。

2)通榆县树满街道树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用房402.8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79万元,20216月完成竣工验收,12月投入使用。

3)通榆县团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321.7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92万元,20213月完成竣工验收,10月投入使用。

4)通榆县鹤翔社区综合服务中心327.9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07万元,20213月完成竣工验收,10月投入使用。

4.通榆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复垦复绿工程共计70495.72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2000万元,专项债券资金12100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有关乡(镇)使用。截至检查日,各有关各乡(镇)均未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涉及12个乡(镇)的25个村。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八面乡明兴村1828.49万元。

2)通榆县边昭镇铁西村1161.55万元,五井子村5675.71万元,腰围子村3580.8万元,共计10418.06万元。

3)通榆县鸿兴镇东风村1183.63万元,明月村1468.57万元,兴东村1992.3万元,共计4644.5万元。

4)通榆县十花道乡襄平村3545.42万元。

5)通榆县苏公坨乡农牧村2453.73万元,乔围子村843.11万元,共计3296.84万元。

6)通榆县团结乡民主村4712.41万元,胜利村2186.07万元,前屈村3082.51万元,共计9980.99万元。

7)通榆县向海乡大房村1567.73万元,回民村1552.4万元,共计3120.13万元。

8)通榆县新发乡六合村3571.38万元,联合村5659.98万元,永胜村2757.49万元,共计11988.85万元。

9)通榆县新华镇大有村3663.98万元,强胜村2403.49万元,共计6067.47万元。

10)通榆县新兴乡新兴村3657.47万元,新茂村1788.01万元,共计5445.48万元。

11)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蒙古族村4608.33万元,林茂村3300.13万元,共计7908.46万元。

12)通榆县瞻榆镇丰盛村2251.0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三)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39417.17万元

2019年至2021年,通榆县5个单位建设的10个工程项目共计39417.17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尚未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的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备升级改造工程1435.01万元,其中使用专项债券资金900万元,2022622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2.通榆县鹤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县道X160十花道至达日嘎公路十花道至金宝村段工程共计4797.53万元(01标段2132.25万元、02标段2122.13万元、03标段543.15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4667万元,2022416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3.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3个工程项目,共计10095.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污水处理站工程4072.47万元(边昭镇污水处理站1854.33万元、新华镇污水处理站974.27万元、兴隆山镇污水处理站807.42万元,向海乡污水处理站436.45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805.45万元,201910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2)通榆县安置新区建设工程共计2397.39万元(新发乡六合村新村建设项目717.39万元,新发乡永胜村、联合村新村建设项目1680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400万元,202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3)通榆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新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共计3625.91万元(一标段198.93万元、二标段146.33万元、三标段487.95万元、四标段1116.57万元、五标段1326.56万元,苏公坨乡农牧村、乔围子村污水处理项目及附属设施工程182.15万元,乌兰花镇陆家村、迷仁村污水处理项目167.42万元),其中使用专项债券资金3600万元,201910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4.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建设的2个工程项目,共计16903.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13343.53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993.98万元,20199月建成投入使用。

2)通榆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3559.8万元,其中使用专项债券资金2800万元,202110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

5.通榆县普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3个工程项目,共计6185.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向海大街给水雨水管线改扩建工程2994.19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343万元,2019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2)通榆县老城区2020年十座公厕建设工程1192.1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800万元,2021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3)通榆县瞻榆镇污水处理厂工程1999.24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351万元,2021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涉及金额10811.83万元

2019年至2021年,通榆县鹤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县殡仪馆建设的2个工程项目共计10811.83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鹤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县道四井子至太平川公路四井子至瞻榆段建设工程共计10269.98万元(02标段5139.9万元、03标段5130.0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7390.23万元,20191022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2.通榆县殡仪馆建设的环保改造工程541.85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73万元,2021815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五)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金额14028万元

2020年至2021年,通榆县财政局拨付通榆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般债券资金260万元,拨付通榆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专项债券资金13768万元,共计14028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11578.83万元

2020年,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9478.83万元,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2100万元,共计11578.83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993.98万元,专项债券资金2800万元,核算时将工程项目支出全部计入“应付工程款”科目,未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1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019年至2021年,通榆县3个单位建设的9个工程项目共计14005.94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通榆县污水处理站工程4072.47万元(边昭镇污水处理站1854.33万元,新华镇污水处理站974.27万元,兴隆山镇污水处理站807.42万元,向海乡污水处理站436.45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805.45万元,201910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2.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安置新区建设项目2397.39万元(新发乡六合村新村建设项目717.39万元,新发乡永胜村、联合村新村建设项目1680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400万元,202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3.通榆县普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7个工程项目,共计7536.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幸福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97.91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68万元,20213月完成竣工验收,10月投入使用。

2)通榆县树满街道树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用房402.8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79万元,20216月完成竣工验收,12月投入使用。

3)通榆县团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321.7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92万元,20213月完成竣工验收,10月投入使用。

4)通榆县鹤翔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程327.9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07万元,20213月完成竣工验收,10月投入使用。

5)通榆县向海大街给水雨水管线改扩建工程2994.19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343万元,2019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6)通榆县老城区2020年十座公厕建设工程1192.1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800万元,2021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7)通榆县瞻榆镇污水处理厂工程1999.24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351万元,2021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规定。

(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没有覆盖项目融资本息

2020年至2021年,通榆县3个单位使用专项债券建设的3个工程项目共计8620.72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没有产生收益,未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通榆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新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3625.91万元,其中使用专项债券资金3600万元,201910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按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2021年净收益499.61万元,应付本息158.4万元。

2.2020年,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榆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3559.8万元,其中使用专项债券资金2800万元,202110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按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2021年净收益212.08万元,应付本息123.2万元。

3.2020年,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的通榆县鹤城无公害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备升级改造工1435.01万元,其中使用专项债券资金900万元,2022622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按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2021年净收益144.4万元,应付本息37.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二)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的规定。

(九)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021年,通榆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通榆县鹤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2个工程项目共计45057.11万元。截至检查日,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1.通榆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建设的标准化肉牛养殖园区建设项目(全县10个乡镇建设10个标准化肉牛养殖园区)共计42667.8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3768万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20373.33万元,建设年限20215月至20226月。截至检查日,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通榆县鹤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县道X160十花道至达日嘎公路金宝村至大安界建设工程2389.23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528.24万元,建设年限20218月至202112月。截至检查日,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上述行为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第六条“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滞留债券资金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通榆县财政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将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对固定资产未入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通榆县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通榆县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和《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通榆县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五)对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通榆县财政局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通榆县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

(八)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没有覆盖项目融资本息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通榆县各有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科学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合理评估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九)对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通榆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通榆县鹤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通榆县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33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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