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吉县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3〕75号
永吉县财政局、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吉县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2〕419号),我厅于2022年9月至10月,对你县2020年度至2021年度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未入账13972.06万元
2019年至2021年,永吉县3个单位建设的4个工程项目共计13972.06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工程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尚未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永吉县第一幼儿园幼儿园建设项目1138.66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703万元。
2.2021年,永吉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智能化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大厅建设项目共计5675.8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3047万元;
3.2021年,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的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7157.6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确认……(二)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二)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18379.33万元
2020年至2021年,永吉县4个单位建设的4个工程项目共计18379.33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项目建设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永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的农村公路(桥涵)等项目使用一般债券资金5623.82万元。
2.2020年,永吉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乡镇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200万元,建成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500万元。
3.2020年,永吉县水利局建设的5个河流险工险段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和水库维修等工程共计8955.51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7910万元。
4.2020年,永吉县西阳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10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涉及金额7461.04万元。
2020年至2021年,永吉县2个单位建设的2个工程项目共计7461.04万元,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永吉县人民医院建设的传染病区建设项目3081.04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823.28万元。
2.2020年,永吉县实验幼儿园建设项目使用一般债券资金438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涉及问题金额1600万元。
2021年,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水毁灾后重建工程使用一般债券资金1600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
(五)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020年至2021年,永吉县2个单位建设的2个工程项目共计12263.67万元。截至检查日,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永吉县民政局建设的第三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养护楼建设工程2863.67万元,其中使用一般债券资金2000万元,建设年限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永吉县实验职业高中建设项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9400万元,建设年限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上述行为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第六条“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9.88万元
2020年,永吉县西阳镇人民政府建设的西阳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使用一般债券资金995.94万元,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9.88万元。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固定资产未入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永吉县各有关单位补充登记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永吉县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和《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永吉县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四)对未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加快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对已完工项目,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永吉县各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
(六)对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永吉县西阳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永吉县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3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