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舒兰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2〕1113号
舒兰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会计报表附注,未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1.99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1.11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中共舒兰市委组织部拨入的春节走访慰问困难党员慰问金1.4万元和舒兰市卫生健康局拨入的防疫慰问金2.6万元及中共舒兰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拨入的春节走访慰问金4.13万元,共计金额8.13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3.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吉林市级示范园复检租车费0.7万元,在“差旅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39 其他交通费 反映单位除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4.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在杭州参加全国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者岗位能力提升研修班和在厦门参加第79届中国教育装备展差旅费,共计金额2.05万元,在“培训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11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三)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45万元。
你单位在2021年度列支2020年职工下乡镇学校财务工作审计、教学督导等差旅费1.45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7.37万元。
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11.81万元;“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5.56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收入未列入单位预算,金额67.15万元。
2021年,你单位收到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支付的学生助学贷款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收入,共计金额67.15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入未列入单位预算。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六)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4.07万元。
2021年,你单位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置电脑、测温摄像头、计算机配套设备、打印机,共计金额14.07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七)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金额0.4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0.4万元,未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五)对收入未列入单位预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将利息收入上缴本级国库,加强预算收入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