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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平市民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2〕988号)
发布时间: 2022-10-27 0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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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平市民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2988


四平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要求,我厅于2022725日至85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13.19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个人”明细账余额9.69万元,未按应收款项名称设置明细账。

2.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吉林省民政厅”明细账核算代收吉林省民政厅拨付给四平市5个市县民政局救济业务培训补助3.50万元,未按市县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1218 其他应收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2307 其他应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9.75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6.31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的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提取职工养老保险费用3.44万元转入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在“银行存款”和“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48.12万元。

1.2021年,你单位用自制驻村补助表格报销驻村人员差旅费2万元。

2.2021年,你单位用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支付驻村人员差旅费1.50万元。

3.2021年,你单位由财政直接支付办公楼取暖费44.62万元,未取得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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