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监督检查
关于吉林爱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吉财监函〔2022〕1743号)
发布时间: 2022-09-19 10:26:44
来源:
访问量:

关于吉林爱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21743


吉林爱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4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6月至8月对你公司20217月至2022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32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

1)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2)未获取车辆权属证明,也未说明原因。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对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的规定。

4)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和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32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2)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4)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审计程序。

6)未获取房屋及车辆权属证明,也未说明原因。

7)未对研发费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4-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实施控制测试,也未对未实施控制测试的原因进行说明,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第03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爱信会审字〔2022〕第03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5.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第03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第03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的规定。

以上1-6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

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2.未编制各个报表项目的审定表、明细表等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第03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第032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沟通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四)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及签署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2.《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3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3.审定报表格式未更新,在附注中未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及调整信息,涉及《审计报告》(爱信会审字〔2022〕第011号、第032号)。不符合《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二、(二)13.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等要求编制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的规定。

以上1-3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但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或开展回访式检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以及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2914

00001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