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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财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吉财监函〔2022〕1729号)
发布时间: 2022-09-19 08: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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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财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21729


吉林财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4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26月至8月对你公司20217月至2022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3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53号)、《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054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3)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短期借款利息、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4)未获取应收票据明细表,未对库存票据实施监盘程序。

5)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协议,未获取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章程等财务资料。

6)未对货币资金、存货、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7)未获取短期借款合同。

8)未对本期实收资本减少5000万元实施审计程序。

9)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章程修订案。

4-9)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53号)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的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11)应付账款”的规定。

4)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5)未对库存票据实施监盘程序。

6)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7)未对本期新增固定资产实施凭证测试程序。

8)未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与会计报表不一致作出说明。

9)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章程及本期股东变更相关资料。

5-9)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054号)

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间和管理层声明书时间早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2)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的规定。

4)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5)审计报告日早于银行询证函回函日期,早于往来款询证函回函日期(其他应收款-力旺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6)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7)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第05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的规定。

5.会计报表附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确认,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第053号、054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6.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第053号、054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6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

1)未编制会计凭证测试工作底稿、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2)货币资金审定表和明细表账项调整1957.41万元,其他会计科目审定表无对应调整事项。

3)业务承接评价表批准人未签名。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53号)

未编制会计凭证测试工作底稿、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业务承接评价表、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3.《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054号)

1)未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2)未编制持续经营工作底稿。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3)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记录复核时间早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4)未编制对法律法规考虑的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事项”的规定。

4.未编制关联方及其交易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第053号、054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4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第05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沟通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四)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审计收费、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未填列,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

2.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审计收费未填列,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53号)。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的目标和范围未填列,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的规定。

4.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涉及《审计报告》(吉财旺会审字〔2022〕第034号、第053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但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或开展回访式检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对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记录。

(三)对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过程中,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对独立性进行评估,并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四)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事项的确认及管理层声明书日期签署情况。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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