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安市财税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2〕20号
集安市财政局、集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批)》(吉财监〔2021〕616号),我厅于2021年11月至12月,对你市2019年度至2020年度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27144.35万元
(一)滞留一般债券资金6617.47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集安市财政局滞留一般债券资金6617.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8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提前批新增债券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4800万元,用于集安市市区人行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集安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截至检查日,尚有214.15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32个月。
2.2020年4月2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0年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吉财债指〔2020〕221号)下达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7000万元,用于集安市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安市云水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等。截至检查日,尚有6403.32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19个月。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六、加强地方债券资金拨付管理(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地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财政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将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9003.46万元
2019年,集安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的边贸新区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一标段)7220.3万元、(四标段)1783.16万元,共计9003.46万元(边贸新区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使用一般债券资金4768.8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资产尚未登记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按照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固定资产未入账11223.42万元
2019年,集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建设的集安公路口岸(联检大楼等工程)建设项目(二期)11223.42万元(其中:一般债券3600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资产尚未登记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确认……(二)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集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补充登记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300万元
2021年,集安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建设的水源街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将工程款等项目支出300万元,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未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集安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8615.69万元
(一)滞留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20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集安市财政局滞留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2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6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423号)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730万元,2020年4月2日,集安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指标到位的通知》(集财农〔2019〕37号)拨付至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2510万元。截至检查日,剩余220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29个月。
2.2019年12月18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预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1149号)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321万元,2021年6月9日,集安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到位的通知》(集财农〔2019〕81号)拨付至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900万元。截至检查日,剩余1421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23个月。
3.2020年7月22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613号)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564万元。截至检查日,集安市财政局尚未拨付,滞留时间16个月。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固定资产未入账2940.92万元
2019年,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用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工程项目共计2940.92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单位尚未登记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1.(一标段)清河镇东岔村田间道路、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256.05万元,矿山村田间道路、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228.10万元,共计484.15万元。
2.(二标段)清河镇文字村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124.37万元,天桥村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93.32万元,共计217.69万元。
3.(三标段)清河镇幸福村田间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等工程148.13万元。
4.(四标段)清河镇热闹村田间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等工程共计447.25万元。
5.(五标段)清河镇上围村田间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460.86万元,杨木村田间道路工程10.69万元,共计471.55万元。
6.(六标段)财源镇财源村灌溉与排水、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29万元,报马村田间机耕、灌溉与排水、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552.25万元,共计581.25万元。
7.(七标段)大路镇大路村农田生态与防护工程23.50万元,正文村田间机耕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农田生态与防护等工程567.40万元,共计590.9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督促相关单位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三)超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59.77万元
2019年,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用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超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59.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标段)清河镇东岔村、矿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9.48万元。
2.(二标段)清河镇文字村、天桥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47万元。
3.(三标段)清河镇幸福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3.56万元。
4.(四标段)清河镇热闹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8.58万元。
5.(五标段)清河镇上围村、杨木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9.85万元。
6.(六标段)财源镇财源村、报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1.56万元。
7.(七标段)大路镇大路村、正文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2.2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金额3410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集安市财政局拨付集安市农业农村局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3410万元(其中:2019年2510万元、2020年900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集安市财政局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配套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8.89万元
(一)未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2019年至2020年,集安市畜牧兽医总站对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情况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公示,涉及资金85.78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今后的工作中按要求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做到公告和公示及时完整。
(二)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结余8.89万元,财政部门未收回
2019年1月31日,集安市财政局拨付集安市畜牧兽医总站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17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结余资金8.89万元,财政部门未收回。不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七)……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个预算年度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财政局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四、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289.29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集安市财政局滞留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89.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12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776号)下达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80万元,2019年12月24日,集安市财政局拨付至集安市教育局36万元。截至检查日,剩余44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26个月。
2.2019年12月20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1198号)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383万元,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集安市财政局拨付集安市教育局共316.71万元。截至检查日,剩余66.29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23个月。
3.2020年7月31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690号)下达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94万元。截至检查日,集安市财政局尚未拨付,滞留时间16个月。
4.2020年3月5日,集安市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吉财教指〔2020〕145号)下达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116万元,集安市财政局分别拨付集安市教育局6万元、集安市第一幼儿园25万元,共31万元。截至检查日,剩余85万元未拨付,滞留时间20个月。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集安市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217.5万元
2019年至2021年,集安市财政局拨付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共计217.5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集安市财政局拨付集安市水旱灾防御中心中央水利救灾资金99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2019年至2020年,集安市财政局拨付集安市科技局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18.5万元(其中:2019年55万元、2020年63.5万元),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集安市财政局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集安市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