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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1〕1304号)
发布时间: 2021-12-29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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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1〕1304号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06号),我厅于2021年7月26日至8月10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0年,你单位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及附注,未编制净资产变动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涉及金额28702.43万元。

  2020年,你单位收入费用表中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其他费用项报表数未按账面实际发生数填列,将工资福利费用4.44万元、商品和服务费用25848.18万元、对企业补助费用2849.81万元,共计28702.43万元,调整到收入费用表“其他费用”项下填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涉及金额22.06万元。

  2020年,你单位用工会经费购买米面油、训练器材、职工综合互助保险和女职工大病保险以及上缴市工会经费等共计22.06万元,你单位在行政经费账内统一核算,未单独设置工会会计账簿、实行独立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四)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金额25.73万元。

  2020年,你单位购入扫描仪、打印机、办公家具、身份证阅读器等固定资产25.73万元,未履行资产配置审批手续。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四条“(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规定。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3.19万元。

  2020年,你单位购置防汛物资折叠床50个1.2万元、清淤用抓斗机1台1.3万元、黑胶哑铃1付0.12万元、哑铃架1台0.11万元、单站综合训练器1台0.46元,共计3.19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79530.22万元。

  2020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39479.25万元、“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40050.97万元,超过3年以上未发生业务活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财务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设置工会会计账簿,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保证经济业务真实、完整。

  (四)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第427号)第八条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办资产配置审批手续,今后要严格履行审批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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