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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通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核查情况的通报(吉财监〔2021〕1280号)
发布时间: 2021-12-28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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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通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核查情况的通报

吉财监〔2021〕1280号 

  

伊通县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核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959号)要求,我厅自202110月至11月,对你县2017年以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核查评价

  2017年至2021831日,你县共征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6869.38万元,涉及收费主管部门6个、所属执收单位10个,收费项目14个,涉及企业24185 户(次)。按征收主体划分,公安部门征收企业1930户(次)38.4万元,市场监管部门征收企业146户(次) 89.11万元,水利部门征收企业140户(次)477.1万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企业21217户(次)1018.75万元,自然资源部门征收企业742户(次)516.06万元,农业农村部门征收企业10户(次)5.24万元。按征收项目划分,证照费38.4万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2万元、计量收费87.91万元、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1万元、水资源费320.6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155.48万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46.21万元、污水处理费355.17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17.37万元、不动产登记费219万元、耕地开垦费4918.25万元、土地登记费23.39万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5.24万元。按征收年度划分,20171262.18万元,20181034.19万元,20191385.81万元,20202196.38万元,2021年截至831990.8万元。2017年以来,通过实施清费减负和减税降费,你县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个,金额86.53万元。

  核查结果表明,近年来,你县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费减负和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不断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查处和整治力度,大力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但核查中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规定征收土地登记费233971.17元。

  1.2017,伊通县自然资源局收缴企业土地登记费178394元;2018,收缴企业土地登记费21620.67元,共计200014.67元。

  2.2017,伊通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缴企业土地登记费33956.5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679号)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的规定。

  (二)应收未收涉企水资源费42677.5元

  截至核查日,伊通县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应收未收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水资源费42677.5元,其中20209530元,202133137.5元。2021927日,伊通县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完成整改,已征收该笔收费,并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不符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规定。

  (三)应缴未缴财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492667.89元。

  1.2021630日,伊通县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收取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水资源费189037.5元,截至核查日未上缴财政国库。2021927日,伊通县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完成整改,已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2.2018,伊通县自来水公司收缴企业污水处理费676332.52元,于2018914日上缴到财政国库200000,20181228日上缴财政国库172702.13元,截至核查日尚有303630.39元未上缴财政国库。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科目上缴耕地开垦费12589872元。

  2019-2021年,伊通县自然资源局征收耕地开垦费12589872,以“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名义上缴财政非税专户;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以“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名义划解国库。不符合《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3208 耕地开垦费 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收入”的规定。

  三、核查建议

  (一)对违反规定征收土地登记费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伊通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整改,今后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费政策,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应收未收涉企水资源费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伊通县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进行整改,今后要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征收期限,及时征收、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

  (三)对未按规定科目上缴耕地开垦费问题,根据《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伊通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整改,今后严格按规定使用上缴科目,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应缴未缴财政国库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伊通县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和伊通县自来水公司进行整改,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你单位要按照核查建议认真组织整改,于收到本通报6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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