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榆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1〕1277号
通榆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06号)要求,我厅于2021年7月22日至8月8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020年,你单位将财政资金292.10万元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其基本户。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计算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涉及金额2.95万元。
2020年,你单位1—12月份发放后勤人员工资1.46万元、绩效工资1.49万元,共计2.95万元。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未作计算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即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2201 应付职工薪酬(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规定。
(三)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118.41万元。
2020年,你单位购置电脑、复印机等固定资产118.41万元,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同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累计盈余”,预算会计未作贷记“资金结存”处理。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01 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2323.74万元。
1.2020年,你单位将应计入“其他交通费用”科目的租车费用21.29万元,计入“租赁费”、“商品和服务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9〕142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和保险费”的规定。
2.2020年,你单位将应计入“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财政拨入春季森林防火经费5万元,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4001 财政拨款收入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三)其他方式下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规定。
3.2020年,你单位将应计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的拆除办公用房原值18万元、净值10.45万元,计入“累计盈余”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二)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
4.2020年,你单位将应计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退回财政款项合计2287万元,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3501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时,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的规定。
(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42.45万元。
2020年,你单位以专家评估费领取明细表、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列支业务活动费用42.45万元,未取得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11.41万元。
2020年,你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11.41万元。不符合《吉林省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规定。
(七)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涉及金额75.28万元。
2020年,你单位使用以前年度发票确认当期费用,共计75.28万元。其中:2019年票据15.28万元、2018年票据20万元、2016年票据40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326.01万元。
截至检查日,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81.2万元(账龄超过三年81.20万元),“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244.81万元(账龄超过三年229.63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八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计算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调整会计科目,并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要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会计业务培训,依法依规对各类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公务卡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今后要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