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1〕1266号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06号)要求,我厅于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24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决算编报数据不准确,涉及金额3920.78万元。
2020年,你单位账面填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项目支出共计77847.69万元,比部门决算报表多填列3920.7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74.9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85.4万元、项目支出1960.39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涉及金额58.97万元。
1.2020年,你单位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38.97万元,直接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2201 应付职工薪酬(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规定。
2.2020年6月,你单位将应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收到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拨的日喀则籍高校毕业生住房装修费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020年8月,拨付给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房装修费20万元,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2307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020年,你单位未按《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规定,单独设置工会经费账簿独立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十、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和《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拨缴、收缴工会会费,涉及资金4.61万元。
2020年,你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总额184.41万元的2%计提工会经费3.69万元;按照工资总额184.41万元的5‰收缴工会会员会费0.92万元,截至检查日,仍未计提工会经费和收缴工会会员会费合计金额4.61万元。不符合《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的规定。
(五)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金额4.44万元。
2020年,你单位购置电子密码柜、视频会议摄像头、执法记录仪、卷柜、铁皮柜、打印机、防爆对讲机、消防设施检测设备、录音笔、碎纸机、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一体机等固定资产,共计4.44万元,未履行资产配置审批手续。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四条“(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六)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涉及资金0.09万元。
2020年,你单位用现金支付接待浙能锦江环境公司发生的公务接待费0.09万元,未使用公务卡结算。不符合《吉林省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消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部门决算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设置工会会计账簿,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保证经济业务真实、完整。
(四)对未按规定拨缴、收缴工会会费问题,根据《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拨缴、收缴工会会费,严格执行工会收支管理制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第427号)第八条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办资产配置审批手续,今后要严格履行审批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公务卡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