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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树市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1〕1129号)
发布时间: 2021-11-27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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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树市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1〕1129号

榆树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1〕286号),我厅于2021年8月,对你市2019年度至2020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332.08万元尚未入账

  2020年,榆树市恩育乡人民政府投入扶贫资金建设的新胜村水泥路332.08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资产尚未入账。不符合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十三)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吉交联发〔2018〕63号)第六条“确认主体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公路中乡道、村道基础设施的确认”的规定。

  (二)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29.42万元尚未入账

  2019年,榆树市环城乡人民政府投入扶贫资金建设的八家子村日光温室大棚29.42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资产尚未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确认:……(二)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规定。

  (三)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982万元未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存在风险隐患

  2019年,榆树市5个乡(镇)街道,采取按期收取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的方式,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合作项目单位。截至检查日,上述单位未将该债权登记入账,也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涉及专项扶贫资金9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投入榆树市榆乡豆制品有限公司300万元。

  2.榆树市土桥镇人民政府投入榆树市土桥镇恒源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59万元、投入榆树市土桥镇春红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30万元、投入榆树市德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万元,共计139万元。

  3.榆树市红星乡人民政府投入榆树市邢冬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83万元。

  4.榆树市环城乡人民政府投入榆树市榆乡豆制品有限公司166万元。

  5.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投入大岭镇亿联人力资源服务项目194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规定。

  (四)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2019年,榆树市10个乡(镇)将财政拨付的扶贫资金在单位往来科目中核算,未记入收入科目,涉及金额1923.19万元,其中:保寿镇人民政府142万元、八号镇人民政府395万元、刘家镇人民政府132万元、泗河镇人民政府118万元、先锋乡人民政府98万元、环城乡人民政府290.19万元、新立镇人民政府110万元、秀水镇人民政府285万元、黑林镇人民政府300万元、太安乡人民政府5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600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榆树市恩育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

  (二)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尚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榆树市环城乡人民政府补充登记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

  (三)对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未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榆树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将扶贫资金投入项目单位形成的债权补充登记入账,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扶贫资金投入产业项目的债权管理,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榆树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违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榆树市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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