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核查的通知
(吉财监〔2021〕1091号)
公主岭市财政局、大安市财政局,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营活动,根据我厅推动推动重大财税政策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开展2019年度至2021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公主岭市财政局、大安市财政局,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核查内容
围绕2019—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县(市)财政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专款专用、资金支出进度、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
(二)县(市)财政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完全成本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县(市)完全成本保险实施区域确定情况、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照承保范围和数量进行承保。
(三)县(市)财政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应收保费(中央补贴型)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县(市)财政部门是否及时拨付拖欠的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应收账款进行账务调整。
(四)县(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保、理赔等经营活动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以及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有关要求,合规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是否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规提取支付协办费用。
(五)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1年11月30日结束。
四、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五)《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六)《农业保险条例》;
(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
(八)《吉林省玉米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工作方案》(吉财金〔2021〕617号);
(九)《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金〔2021〕828号);
(十)《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农保办字〔2020〕2号);
(十一)其他相关文件。
五、核查工作组织
此次核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核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金融监管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