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当前位置:首页监督检查
关于吉林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吉财监函〔2021〕2236号)
发布时间: 2021-11-09 13:07:00
来源:
访问量:
关于吉林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1〕2236号
吉林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7月至9月对你公司2020年度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能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能否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1份业务报告:《吉林吉运集团仓储有限公司整体评估项目》(吉东方评报字〔2020〕第045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报告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方面
   1.资产评估报告声明未按新准则更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2.评估依据披露的不准确:准则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等未更新;取价依据缺少房地产依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的规定。
   3.资产评估报告中被评估单位信息披露放在评估对象和范围之后,披露位置错误。
   4.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对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均未说明资产的所属单位。
   5.资产评估说明房屋案例仅计算到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未计算房屋总的评估值。
   以上3至5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的规定。
  (二)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性和完备性方面
   1.内部审核流于形式,没有具体的审核记录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中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的规定。  
   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不全面,未包括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第六条第一款“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规定。
   3.评估档案未标注保管日期、保管期限等内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7号)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内妥善保存资产评估档案,保证资产评估档案安全和持续使用。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的规定。
   4.底稿中缺少电子设备及车辆的询价记录。
   5.底稿中缺少递延收益项目相关的政府专项补贴依据。
   以上4至5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
   6.“关于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均未盖章。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的规定。
   7.底稿缺少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评估值计算过程表。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相关资料”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但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或开展回访式检查,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责令你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指南、指导意见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编制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高评估项目管理水平,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我厅将定期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

联系电话|网站地图

主办: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6

吉ICP备09008562号-3

吉公网安备2200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