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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1〕286号)
发布时间: 2021-04-14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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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吉财监〔2021〕286号

  

有关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2020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至2020年度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榆树市、舒兰市、磐石市、桦甸市、延吉市、安图县、图们市、双辽市、镇赉县、长岭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市、临江市、长白县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检查内容

  围绕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和省出台的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级巡视、审计检查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扶贫资金公开公示情况;

  (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四)项目申报、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情况;

  (五)扶贫资金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问题;

  (六)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情况;

  (七)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八)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九)各级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执行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五)《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监〔2020〕9号);

  (七)《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

  (九)《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

  (十)《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2018〕40号);

  (十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十二)《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

  (十三)其他相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个人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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