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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十一高中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0〕1099号)
发布时间: 2020-12-28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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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十一高中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0〕1099号 

  

长春市十一高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要求,我厅于2020年10月至11月,对你校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1.18万元。

  2019年,你校使用白条入账,合计金额1.18万元,其中:2019年1月支付2018年中小学排球赛工作人员餐费1.08万元;2019年4月支付网站域名费0.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

  (二)用非当期发票确认当期费用,涉及金额133.28万元。

  2019年,你校使用以前年度发票确认费用,合计金额131.98万元。其中:2017年发票3.46万元,2018年发票128.52万元。使用2019年2月和3月发票确认1月份费用,合计金额1.3万元。其中:2月份发票金额0.3万元,3月份发票金额1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和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的规定。

  (三)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涉及金额538.8万元。

  截至检查日,你校多笔其他应付款挂账时间超三年,合计金额538.8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和《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

  (四)应缴未缴非税收入,涉及金额20.52万元。

  2019年6月,你校收到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建地铁二号线征地补偿款20.52万元,未上缴财政。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五)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金额5290.67万元。

  2019年,你校将财政拨款5290.67万元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基本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银行账号:22001380300055012424),由基本户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343.42万元。

  2019年,你校将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未记入“累计盈余-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涉及金额343.42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三)净资产类3501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五)费用类5001业务活动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规定。

  (七)无预算支出,涉及金额6.38万元。

  2019年,你校无预算列支公务用车维护费6.38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的规定。

  (八)扩大开支范围,涉及金额12.11万元。

  2019年,你校以看护管理费名义列支值班值宿补助共计12.1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和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九)违规出借财政资金6537万元。

  2013年至2019年,你校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单位—长春市十一高中分部”科目陆续借款给长春市十一高中分部6537万元。截至2019年末,长春市十一高中分部已偿还4737万元,借款余额180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校予以纠正,按照要求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用非当期发票确认当期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校予以纠正,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列支费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第六十七条和《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你校予以纠正,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应付款项及时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四)对应缴未缴非税收入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规定,责令你校尽快将应缴非税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你校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责令你校纠正违规行为,在今后的会计核算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不同会计科目之间核算范围,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无预算支出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有关规定,责令你校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有关规定,责令你校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追回违规资金。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违规出借财政资金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规定,责令你校追回出借的资金,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规定,对你校的违规行为,我厅将予以公告。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校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校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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