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于2020年6月至7月,对你县2019年以来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853.63万元
(一)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68万元尚未入账。
2019年,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国有林保护中心栽植大果榛子工程项目及樟子松异砧嫁接红松培育果林工程配套项目68万元。截至检查日,项目已完工,资产尚未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国有林保护中心补充登记固定资产,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88万元。
2019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营城子镇小桥子村、后柳村,莫里青乡兴宏村水泥路项目,合计金额88万元,项目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报告,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未组织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后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尽快组织工程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未有效监督产业扶贫合作企业履行出资义务697.63万元。
2019年,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兴南预制管廊方涵有限公司签订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年综合利用7万吨秸秆扶贫项目,合同约定合作企业自筹资金1364.63万元。截至检查日,该企业仅出资667万元,差额697.63万元,与合同约定不符,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监督义务。不符合《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约定金额出资,保证扶贫资金安全,同时使项目尽快形成收益。
(四)产业扶贫项目减贫机制变更公示不合规。
2019年,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伊通满族自治县年综合利用7万吨秸秆扶贫项目,合同约定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10月30日前分配收益。2020年,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收益分配时点修改为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8月30日前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时间推迟10个月,合同变更未对外公开。不符合《吉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乡、村三级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充公开扶贫资金效益分配时点变动的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169.68万元
(一)滞留财政专项资金15.01万元。
2019年8月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资环指〔2019〕640号) 下达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187万元。截至检查日,尚有15.01万元仍未下达,滞留时间10个月。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三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责令伊通县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拨付,我厅将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二)少计固定资产154.67万元。
2020年,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伊通河星光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171.99万元,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计入固定资产17.32万元,少计固定资产154.67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补充登记固定资产,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11576.17万元
(一)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2019年,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对推进债券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不到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营城子镇人民政府等8个项目单位未公开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内容。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及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的规定。
根据《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的有关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二)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1500万元。
(1)伊通满族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体育馆建设项目5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报告。截至检查日,该项目仍未组织竣工财务决算。
(2)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伊通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厂第一填埋区封场工程(生态修复)及第二填埋区技术升级(预留、应急等)改造项目10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报告。截至检查日,该项目仍未组织竣工财务决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后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尽快组织工程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滞留专项债券资金10076.17万元。
2019年9月1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下达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19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伊财债指〔2019〕450号)30000万元,用于2019年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截至检查日,尚有10076.17万元仍未支出,其中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账户结存资金8738.74万元,伊通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账户结存资金1337.43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有关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
四、创业促就业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38.74万元
(一)滞留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27.4万元。
2018年11月1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吉财社指〔2018〕1147号) 下达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170万元。截至检查日,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已下达142.6万元,尚有27.4万元仍未下达。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三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二)滞留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1.34万元。
2019年3月29日,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178号) 下达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356万元。截至检查日,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已下达344.66万元,尚有11.34万元仍未下达。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三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拨付,我厅将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