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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整改通知书(吉财监函〔2020〕2103号)
发布时间: 2020-12-17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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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整改通知书

    吉财监函〔2020〕2103号

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至11月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8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1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6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7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

  (1)未对货币资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未对存货、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1号)

  (1)库存现金盘点表监盘人未签字。

  (2)未对货币资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未对存货、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6号)

  (1)未对货币资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

  (2)未获取被审计单位验资报告。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7号)

  (1)未确定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2)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未盖章确认。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3)未获取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

  (4)未对货币资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

  (5)未获取被审计单位验资报告、新的章程或章程修订案。

  (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

  (1)库存现金盘点表监盘人未签字。

  (2)未对货币资金、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

  (3)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审计程序。

  (4)未对销售费用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有效的复核程序。现金流量表编制错误,本期“长期股权投资”无发生额,“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填列5000万元,未进行有效复核。

  (6)未获取被审计单位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

  (1)-(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7号)

  (1)会计报表附注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未盖章确认。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检查其他应付款账龄划分的准确性。本期有新增的其他应付款,账龄应划为1年以内,会计报表附注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龄全部划为3年以上,与实际情况不符。

  (3)未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7.《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0号)

  (1)未对银行存款、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后测试程序。

  (2)未获取被审计单位验资报告。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8.《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7号)

  (1)未获取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

  (2)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公司章程。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6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10.未对存货实施计价测试程序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1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11.未获取车辆的权属证明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1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重要性审计工作底稿中作为基准的总资产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不一致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7号)。

  2.货币资金审定表期末审定数填列错误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7号)。

  3.存货类别明细表填列不全,期末余额为零,但发生额较大的存货类别未填列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6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

  4.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表不一致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

  5.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期末审定数账龄划分与会计报表附注不一致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7号)。

  1-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以上1-5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1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6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1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7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0号)、《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7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四)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21号)

  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2020年1月17日)未能尽量接近出具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3月25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国建审字〔2020〕030号)

  管理层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未签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责令你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对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进行复核核对,对不一致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然后做出恰当记录。

  (三)对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过程中,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对独立性进行评估,并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四)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关注管理层声明书签署日期及管理层签字确认情况。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0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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