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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原宝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吉财监函〔2020〕2100号)
发布时间: 2020-12-17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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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松原宝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0〕2100号

松原宝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至11月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8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

  (1)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3)未获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

  (1)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3)未获取在建工程盘点表;未对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

  (4)未获取车辆权属证明。

  (2)-(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

  (1)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3)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实施检查程序。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

  (1)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应收账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3)未获取存货、固定资产盘点表。

  (2)(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

  (1)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2)未获取车辆权属证明。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

  (1)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7.《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

  (1)未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4)应收票据……(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3)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

  (4)未获取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的权属证明。

  (2)-(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8.《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

  (1)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不规范,未按不同客户分别实施替代测试。

  (3)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

  (4)未获取公司章程。

  (2)-(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

  10.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

  11.未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

  9-11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12.未对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13.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纳税申报表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

  14.未获取上年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

  13、1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14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对不执行控制测试原因作出说明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做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2.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3.未编制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财会〔2019〕5号)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事项”的规定。

  4.未编制关联方及其交易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26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6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077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239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34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342号)、《审计报告》(松宝会审字〔2020〕第52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4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对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记录。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0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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