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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源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吉财监函〔2020〕2098号)
发布时间: 2020-12-16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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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源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0〕2098号

辽源吉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至11月对你所2019年至2020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所出具的5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59号)、《专项审计报告》(辽吉信会专审字〔2019〕第041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对货币资金、存货、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未获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表。

  (6)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

  (3)-(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

  (1)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签字,会计报表附注被审计单位未盖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未对货币资金、存货、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6)未获取存货盘点表。

  (5)(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

  (1)未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对货币资金、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获取在建工程盘点表;未对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

  (3)(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59号)

  (1)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对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11)应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未对货币资金、存货、提供服务收入、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6)未获取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点表。

  (7)未对在建工程实施检查程序。

  (5)-(7)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专项审计报告》(辽吉信会专审字〔2019〕第041号)

  (1)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签字,未盖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未对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未实施初步业务活动程序

  《审计报告》(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59号)、《专项审计报告》(辽吉信会专审字〔2019〕第04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7.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完整

  《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5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四条“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规定。

  8.未获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

  《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5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以上1-9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

  2.未编制各科目审定表

  《专项审计报告》(辽吉信会专审字〔2019〕第041号)。

  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04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2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18号)、《审计报告》(辽吉信会审字〔2020〕第05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对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记录。

  (三)对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问题,要求你所在今后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过程中,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对独立性进行评估,并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你所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所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0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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