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宏远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吉财监函〔2020〕2096号
吉林省宏远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至11月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10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025号)、《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100号)、《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240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41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414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18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21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46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7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9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025号)
(1)未对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且替代程序不规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会计报表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编制人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3)其他应付款询证函业务范围与业务约定业务范围不符。
(4)车辆权属证明、固定资产盘点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5)未获取纳税申报表。
(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100号)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2)会计报表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编制人未签字,被审计单位未盖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3)未关注银行存款未达账项(银行已收企业未入账)652,876.00元具体内容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4)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
(5)固定资产盘点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6)固定资产增加检查表的测试凭证日期(2020年8月8日)晚于会计报表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日(2016年4月20日)。
(7)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中2016年工资发生额为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分配情况检查表中2016年工资发生额为1,632,571.95元。
(8)其他应付款替代程序不规范。
(3)-(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240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且替代程序不规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未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实施函证,且替代程序不规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未对存货实施检查程序。
(6)应付职工薪酬明细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工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明细不符。
(7)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的笔数少、金额小。
(4)-(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专项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413号)
(1)总体审计策略中未说明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及数量(包括项目组成员数量,审计时间预算)。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三章“一、总体审计策略……(四)总体审计策略中应当清楚地说明下列审计资源调配情况:1.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分派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具有相关审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2.向具体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包括项目组成员数量,审计时间预算等”的规定。
(2)在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测试样本时,未涵盖各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三章“二、具体审计计划……(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2.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样本时,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的测试样本应当涵盖各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确定样本数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专项审计的样本量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样本量可能存在差异”规定。
(3)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如①未将本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上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比较,未分析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②未分析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波动变动趋势是否正常;③未将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本期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④未计算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
(4)未获取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价格目录、并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
(5)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
(3)-(5)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七章“二、实质性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产品收入实质性程序:……(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下列实质性分析程序:①将本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上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因;②比较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③将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 企业本期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④计算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 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4)获取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高价结算的方法向申报企业转移收入的现象……(8)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的规定。
(6)高新收入会计凭证测试的笔数少、金额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专项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414号)
(1)总体审计策略中未说明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及数量(包括项目组成员数量,审计时间预算)。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三章“一、总体审计策略……(四)总体审计策略中应当清楚地说明下列审计资源调配情况:1.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分派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具有相关审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2.向具体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包括项目组成员数量,审计时间预算等”的规定。
(2)总体审计策略中对于不同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未分别确定不同年度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三章“一、总体审计策略……(二)审计方向:……2.由于专项审计对象涉及不同的申报明细表,两者并不相互依赖、互为条件,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分别采用不同的重要性水平。对于不同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还应分别确定不同年度的重要性水平”的规定。
(3)未了解申报企业多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及分析费用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四章“一、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三)申报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1.了解申报企业多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分析费用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的规定。
(4)未了解申报企业研究开发部门的设置与分布,未分析是否存在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5)未了解为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而投入的主要研究设备,未实施观察程序以实地考察研究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未用于研究开发项目。
(4)(5)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第四章“一、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二)申报企业的性质:……3.组织结构: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研究开发部门的设置与分布,分析是否存在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5.投资活动: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了解为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而投入的主要研究设备,考虑实施观察程序以实地考察研究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未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规定。
(6)研发费用会计凭证测试的笔数少、金额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6.未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比分析中差异率大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025号)、《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100号)、《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24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七条“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规定。
7.未实施验资风险评估程序
《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18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21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46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7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的规定。
8.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对与出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资料
《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18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21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46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7号)、《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应用指南》(会协〔2007〕89号)第三章“五、验资工作底稿……(三)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5)被审验单位对与出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资料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记录”的规定。
9.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表被审验单位未盖章或签字
《验资报告》(吉宏验字〔2019〕第069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的规定。
以上1-9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
《专项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413号)、《专项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20〕第414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2.业务约定书中审计范围与审计报告提及的审计范围不符
《审计报告》(吉宏审字〔2019〕第100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问题,要求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注意审计业务约定书主要条款、主要内容的合理性、合规性,关注管理层声明书日期签署情况。
你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