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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化市公安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吉财监(〔2020〕984号)
发布时间: 2020-12-02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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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30号)要求,我厅于20209月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涉及金额10万元。

2019年,你单位职工暂借集安专案经费5万元、借个人所得税周转金5万元,财务会计在“其他应收款”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预算会计在“行政支出-待处理”和“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涉及金额0.97万元。

2019年,你单位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0.97万元,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规定。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38万元。

2019年,你单位购置硬盘录像机10.15万元、食堂烤箱10.23万元,合计0.38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四)扩大开支范围,涉及金额3.41万元。

1.2019年,你单位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全市运动会运动员中午盒饭0.14万元、国庆安保誓师大会单位人员中午盒饭0.18万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禁毒火炬燃动吉林”主题宣传活动单位人员盒饭0.42万元。

2.2019年,你单位用通化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办案费报销全市运动会运动员服装款2.6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方面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二)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扩大开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或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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