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6月对你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2019年以来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514.35万元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377.27万元公共基础设施尚未入账。
1.2019年8月19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9﹞98号)下达的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发展)资金(非统筹整合部分)122.75万元,用于双城堡镇黄花村道路修复建设。2019年11月11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评审造价为122.75万元,截至检查日,该项资产尚未入账。
2.2019年6月19日至8月19日,公主岭市桑树台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8﹞1213号、﹝2019﹞98号)下达的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用于桑树台镇桑树台村路面维修项目。2019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该项资产尚未入账。
3.2019年6月至8月,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9﹞98号)下达的2019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发展)资金(非统筹整合部分)160万元,用于二十家子镇全结村沥青道路工程。2019年12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价154.52万元,截至检查日,该项资产尚未入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和《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吉交联发﹝2018﹞63号)第六条“确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公路中乡道、村道基础设施的确认”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的规定,责令有关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1.48万元固定资产尚未入账。
2019年6月19日,公主岭市桑树台林场防风固沙种苗基地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8﹞1211号、﹝2019﹞434号)下达的2019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非整合部分)74万元。2019年12月31日,该基地购置水泵4台1.48万元,未登记固定资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5.6万元。
2019年8月27日,公主岭市健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8﹞1213号)下达的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00万元,用于扶贫资金投资合作项目。合同约定,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置生产加工设备及原材料。2019年11月至12月,该单位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车间改造工程款20万元,购买土地33.5万元,支付税款26.1万元,支付给公主岭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兑现投资项目当年分红款56万元。不符合《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公主岭市财政局收回违规使用的专项扶贫资金,重新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二、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7126.99万元
检查发现,2019年2月至10月,公主岭市财政局滞留财政专项资金7126.99万元。
1.2019年2月2日,省财政厅(吉财建指﹝2019﹞61号)文件下达公主岭市2018年城市管网中央专项资金2625万元,用于支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2019年9月16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公财建指﹝2019﹞790号)文件下达拨付给公主岭市住建局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资金2197.87万元。截至检查日,公主岭市财政局仍有项目资金427.13万元未下达。
2.2019年5月29日,省财政厅(吉财建指﹝2019﹞326号)文件下达你市2019年省财政补助资金1683万元,专项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内容:堤防加高培厚、护坡、穿堤建筑物等。2020年5月29日,国库拨付给公主岭市水利局项目资金336万元。截至检查日,公主市财政局尚有资金1347万元未拨付。
3.2019年6月4日,省财政厅(吉财建指﹝2019﹞381号)下达公主岭市2019年中央基建投资资金1300万元,用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污水管网工程。2020年1月13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公财建指﹝2020﹞15号)下达拨付给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污水管网项目资金1000万元。截至检查日,公主岭市财政局仍有项目资金300万元未下达。
4.2019年8月1日,省财政厅(吉财资环指﹝2019﹞641号)下达公主岭市东辽河卡伦河涵养林建设项目资金345万元、小辽河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资金256万元、公主岭市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资金660万元,共计1261万元。2019年12月15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公财建指﹝2019﹞1387号、1388号)下达公主岭市刘房子镇人民政府、双城堡镇人民政府、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经费共436万元。截至检查日,公主岭市财政局仍有项目资金825万元未下达分解预算,资金未拨付。
5.2019年8月1日,省财政厅(吉财资环指﹝2019﹞640号)下达公主岭市2019年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资金457万元。截至检查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尚未下达。
6.2019年10月10日,省财政厅(吉财资环指﹝2019﹞888号)下达公主岭市2019年第二批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3415万元,专项用于饮马河、查干湖水污染治理方面支出。截至检查日,公主岭市财政局仍未下达。
7.201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吉财资环指﹝2019﹞937号)下达公主岭市2019年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专项资金355.86万元。截至检查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尚未下达。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公主岭市财政局今后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分解下达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991.27万元
(一)超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0.24万元。
2019年5月至10月,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的2019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800万元,用于莲花山至弓棚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2020年6月19日,工程完工,结算评审价格725.46万元,按3%的规定,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1.76万元,该镇实际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2万元,超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0.24万元。不符合《住建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退回超比例预留的质保金,今后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财政未及时收回一般债券项目资金结余17.94万元。
2019年5月至10月,公主岭市双城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480号)下达的2019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800万元,用于莲花山至弓棚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782.06万元,项目资金结余17.94万元未上缴财政。不符合《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吉林省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吉财债﹝2019﹞72号)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一般债券资金结余调整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规定,责令公主岭市财政局应及时收回结余的一般债券资金,抓紧调整到其他一般债券项目上,严格落实未来还款责任,由公主岭市政府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政府债券资金投入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973.09万元尚未入账,一般债券结余资金应调整用于其他一般债券项目。
1.2019年5月9日,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的2019年提前批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96万元,用于二十家子满族镇二十家子村道路改造工程。2019年8月24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项目总造价292.72万元,结余资金3.28万元,缴回财政,截至检查日,该项资产尚未入账。
2.2019年5月9日,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的2019年提前批新增一般债券资金359万元,用于丰源村道路改造项目。2019年12月2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项目总造价299.43万元,结余资金59.57万元,缴回财政,截至检查日,该项资产尚未入账。
3.2019年5月31日,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的2019年提前批新增一般债券资金310万元,用于怀德镇东北路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8月1日,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项目总造价380.94万元。截至检查日,该项资产尚未入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和《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吉交联发﹝2018﹞63号)第六条“确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公路中乡道、村道基础设施的确认”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的规定,责令有关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规定,责令公主岭市财政局及时将结余的一般债券资金抓紧调整到其他一般债券项目上,严格落实未来还款责任,由公主岭市政府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批准。
四、财政支持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212万元
(一)滞留财政专项资金192万元。
2018年11月16日,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吉财社指﹝2018﹞1147号)下达的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192万元。2019年12月9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公财社指﹝2019﹞1298号、1299号)下达拨付给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6万元和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26万元,滞拨资金5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公主岭市财政局今后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分解下达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虚假材料申报项目,套取专项资金20万元。
2019年4月29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乾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社指﹝2019﹞116号)下达的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该单位申报项目填报入住农户31户,带动就业农户118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经核实,展丽红、何华等5人未在合作社就业,也未领过工资,项目申报资料不真实。不符合《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和《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第八条“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要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省级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收回套取的专项资金20万元。
五、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5.24万元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0.43万元尚未登记入账。
2019年9月17日,公主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9﹞178号)下达的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区域风险监测试点)10万元。2019年11月5日,该单位购买实验设备设施空气压缩机1台0.43万元,未登记固定资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单位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4.81万元。
2019年12月19日,吉林省恒通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公主岭市财政局拨付的省财政厅(吉财农指﹝2019﹞178号)文件下达的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试点项目资金10万元,该单位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用普通收款收据列支购置安装监控系统设备4.8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登记账簿,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由会计结算中心核算
1.2020年6月15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吉财资环指﹝2019﹞640号)下达的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整治建设专项资金39万元由国库拨付到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自有存款账户内,再由会计结算中心转账给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2019年6月28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157号)下达的公主岭市公安局警用数字集群通信联网系统和训练基地建设项目政府一般债券资金1542万元,由国库拨付到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自有存款账户内,再由会计结算中心转给公主岭市公安局。
3.2019年4月30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吉财债指﹝2019﹞219号)拨付的2019年第一批新增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4877万元,由国库拨付到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自有存款账户内,再由会计核算中心转给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019年12月31日,公主岭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吉财社指﹝2018﹞1147号)下达的2019年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劳务输出)26万元,由国库拨付到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自有存款账户,再由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转给公主岭市就业服务局自有资金账户。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地(市)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5﹞42号)“二、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2.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公主岭市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厅农业处、资环处、社保处、债务处、脱贫攻坚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