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365号
当事人:榆树市财政局
地 址:榆树市华昌街道榆树市人民政府
按照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监督局组成核查组,于2026年1月21日至2月6日对你单位预算管理、债券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新增挤占挪用管控类转移支付资金。2025年,榆树市财政局累计收到农业高质量、文化高质量等25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29922万元,实际调拨到位库款20299万元。截至2025年12月底,榆树市财政局已拨付资金6571万元,剩余13728万元全部被挤占挪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纠正违规行为,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今后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接到本决定书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