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347号
当事人:柳河县财政局
地 址:柳河县前进路152号
按照工作要求,我厅于2026年1月对你单位2025年度部分专项资金和账户管理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一)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4430万元。经查,2025年,你单位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等6项专项资金共计9654.86万元,分别拨付至吉林渤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桐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等5家公司。同年,你单位又将上述资金中的4430万元,通过柳河县顺发贸易有限公司转回财政统筹使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和 第七十二条“预算支出应按预算科目执行,严格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未及时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2017年7月,经人民银行柳河县支行批准,柳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设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账号:0808220129001154082,开户行:工行柳河支行),用于工资统发业务。2019年,工资统发业务改为国库集中支付后,该户应停用并撤销,但你单位仍继续用于国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代管专户之间借还资金过渡。经查,2025年,该户银行存款年初余额1.05万元,借方发生额36549.48万元,贷方发生额36549.7万元,年末余额0.8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要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避免脱离财政监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问题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你局制定资金归集和拨付计划,限期足额拨付财政资金,依法撤销该账户,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针对问题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撤销该账户,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