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70号
当事人:孙淑梅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万豪城小区1栋1单元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正则会师审字〔2025〕第027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353.13万元,工作底稿中未见对收入相关合同履行核查程序,未执行收入完整性测试,对收入金额确认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诉讼案件,被冻结资金189.98万元。工作底稿中未对此事项进行说明,未核实此诉讼案件败诉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未在报表附注中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2.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50万元,借款合同注明是以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抵押人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底稿中未对此事项进行说明,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抵押和使用权受限的情况。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17608.74万元,占资产总额273.77%,原因为公司改制形成的应付未付职工工资长期挂账未处理(十年以上),工作底稿中未对此事项进行说明,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应付未付职工工资是否会产生劳动纠纷。
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末资产总额6432.05万元,负债总额25513.37万元,净资产总额-19081.32万元。综上,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阶段,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3月25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