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69号
当事人:吉林普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综合楼306号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2024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春卓尔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整体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吉普瑞评报字〔2024〕第021号)的评估工作底稿不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缺少货币资金评估明细表,预付账款评估明细表,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现场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未见对房屋、土地等实物资产现场调查资料;未履行流动资产核查验证程序,未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未对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未对评估明细表中盘亏的机器设备以及车辆资产履行核查验证程序;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值缺失评定估算过程。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六)项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