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68号
当事人:刘明山
地 址:白城市纯阳路16号楼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吉林中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吉林中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春九路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中益会所审字〔2025〕172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审定表无审计结论。
(二)货币资金、应交税费明细表未列示本期发生额,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表未列示明细项目及本期发生额,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列示明细项目及本期发生额。
(三)未取得企业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四)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五)未对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实施细节测试。
(六)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实施截止测试。
(七)应交所得税测算表按5%税率测算企业所得税,与审计报告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符,未见审计说明。未对增值税进行测算,未取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八)未取得收入合同履行验证程序,未判断营业收入确认是否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