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66号
当事人:刘怀信
地 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与深圳街交汇虹湾国际A座10楼10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农安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华信审报字〔2024〕第125号)、农安隆达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华信审报字〔2025〕第035号)、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华信审报字〔2025〕第022号)3份审计报告,均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货监盘、计价测试、跌价准备测试等程序未实际开展,存货项目仅抄写开发成本明细账,无法确认大额存货的存在性与价值准确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未执行所有权核查、实地检查、借款费用资本化测算等程序,长期未转固项目未核查验收及决算资料,新增大额资产未留存采购依据,资产转固未附审批文件;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管理费用等科目未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核查个税代扣代缴、增值税进项税真实性,未对跨期风险履行验证程序。
(二)库存现金监盘未在资产负债表日开展,无合规追溯调整依据,监盘记录非监盘人员手写签字,盘点日期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科目截止测试范围偏离、日期错误,部分仅留存测试表未附抽查凭证;大额现金收支检查、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抽查凭证与记录不匹配。
(三)应收票据无函证回函及监盘记录,应收账款无账龄分析依据,其他应收款无借款协议,固定资产无竣工决算报告及验收移交单,无形资产无权属证明,在建工程无施工合同及监理报告,长期借款无利息测算资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无债务形成原始凭证;应付职工薪酬审定金额与计提金额冲突,期初余额与报表附注不符,应收账款负数余额未按规定重分类导致列报违规,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测算履行验证程序。
(四)对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9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同时,你于2023年受到我厅就相同违法行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3〕878号),本次违法行为已构成屡查屡犯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吉林省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业1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