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82号
当事人:赵辉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16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松原智信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松原智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吉林省朋禹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松智会审字〔2025〕第013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对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未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未对累计折旧测算履行验证程序。
(二)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299.67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收入明细表中列示全部收入额都在12月当月发生,未执行收入完整性测试程序,未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
(三)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3812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