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80号
当事人:张建群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吉林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吉林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中永信审字〔2025〕第353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对贷款和垫款风险分类实施核查程序,未对贷款损失准备实施测算程序。
1.“2024年贷款大额部分明细表”中逾期及呆滞余额合计19548.85万元,资产分类结果列示将其中12408.58万元划分为正常类、2270.27万元划分为关注类、4870万元划分为可疑类,未对上述分类实施核查程序。
2.“伊通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台账”贷款(全口径)列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贷款余额合计为18593.08万元,小于“2024年贷款大额部分明细表”中逾期及呆滞余额,未实施核查程序。
3.“2024年减值结果异步导出-贷款损失准备其中大额的明细”列示明细项目中存在部分逾期贷款,五级分类依然分类为正常,未实施核查程序。
4.未对贷款损失准备实施测算程序。
(二)未对抵债资产实施盘点,未核查抵债资产权属,未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其他资产中抵债资产期末余额为56836.22万元,企业版抵债资产明细表显示抵债资产取得时间较长,多数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部分抵债资产存在“未实物交接,归营业部看管”、“有账无物,被政府强拆”等标注,未对抵债资产实施盘点,未核查抵债资产权属,未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受限资产实施核查程序,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资产受限情况。
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债券投资“债券账户总对账单”显示有25100万元债券质押,未取得质押合同,未实施核查程序并说明质押情况,审计报告未披露资产受限情况。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25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