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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6〕176号)
发布时间: 2026-04-01 14: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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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76


当事人:杨术元

址:白城市纯阳路16号楼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吉林中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47月至2025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长春市晟世物资经销有限公司2024111月财务报表审计(吉中益会所审字〔2024178号)存在如下问题:

1.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未列示期初余额及本期发生额,累计折旧明细表未列示明细项目和期初余额及本期发生额,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列示明细项目及本期发生额。

2.未取得企业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未对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细节测试。

4.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测试。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盘点程序,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并核查资产权属,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6.短期借款明细表填写不完整,未填写贷款类型、借款日、还款日等信息,未取得短期借款合同,未取得企业征信报告,未对短期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7.未取得收入合同履行验证程序,未判断营业收入确认是否恰当。

(二)吉林省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中益会所审字〔2025033号)存在如下问题:

1.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表未列示期初余额及本期发生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表未列示明细项目及本期发生额。

2.未取得企业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取得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4.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细节测试。

5.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测试。

6.本期营业收入为611.16万元,营业成本为586.39万元,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本期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都为0存在明显异常,未对应交增值税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交所得税测算表按5%税率测算企业所得税,与审计报告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符,未见审计说明。未对增值税进行测算,未取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未取得收入合同和采购合同履行验证程序,未判断营业收入确认是否恰当,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226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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