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75号
当事人:徐继全
地 址:辽源市人民大街6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辽源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辽源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8月财务报表审计(辽正则会审字〔2024〕第164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预付账款、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类科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对应的审定表和程序表缺少记账凭证、合同、发票等审计证据。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