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74号
当事人:熊凤利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16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松原智信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8月财务报表审计(松智会审字〔2024〕第054号)存在如下问题:
1.未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存货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房屋类资产原值为零,但提取了累计折旧,导致房屋类资产净值为负数,未说明余额为负数的原因,未对累计折旧测算履行验证程序。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2800万元(对联营企业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期投资2400万元、二期投资400万元),明细表中未说明持股比例,未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未说明本期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未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
3.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5273.78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收入明细表中列示全部收入都在12月当月发生,与本次审计期间为1—8月不相符,未执行收入完整性测试程序。
4.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74.09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其中“其他收入”62.41万元,未取得“其他收入”确认依据。
5.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193.68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明细表中注明支出是财产损失形成,未取得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说明及账务处理依据。
(二)松原市能源产业建设维护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松智会审字〔2025〕第010号)存在如下问题:
1.未对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未取得运输设备类资产的权属证明,未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
2.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8882.94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收入明细表中列示全部收入都在12月当月发生,未执行收入完整性测试程序。
3.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8428.82万元,审定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上期发生额,未说明不披露原因,工作底稿中未见分包成本的分包合同,未取得暂估成本确认依据,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取样本执行检查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26日向你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上述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