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87号
当事人:吉林中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公司出具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吉中永信审字〔2025〕第353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对贷款和垫款风险分类实施核查程序,未对贷款损失准备实施测算程序。
1.“2024年贷款大额部分明细表”中逾期及呆滞余额合计19548.85万元,资产分类结果列示将其中12408.58万元划分为正常类、2270.27万元划分为关注类、4870万元划分为可疑类,未对上述分类实施核查程序。
2.“伊通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台账”贷款(全口径)列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贷款余额合计为18593.08万元,小于“2024年贷款大额部分明细表”中逾期及呆滞余额,未实施核查程序。
3.“2024年减值结果异步导出-贷款损失准备其中大额的明细”列示明细项目中存在部分逾期贷款,五级分类依然分类为正常,未实施核查程序。
4.未对贷款损失准备实施测算程序。
(二)未对抵债资产实施盘点,未核查抵债资产权属,未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其他资产中抵债资产期末余额为56836.22万元,企业版抵债资产明细表显示抵债资产取得时间较长,多数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部分抵债资产存在“未实物交接,归营业部看管”、“有账无物,被政府强拆”等标注,未对抵债资产实施盘点,未核查抵债资产权属,未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受限资产实施核查程序,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资产受限情况。
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债券投资“债券账户总对账单”显示有25100万元债券质押,未取得质押合同,未实施核查程序并说明质押情况,审计报告未披露资产受限情况。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8万元缴入省级国库(缴款户名:吉林省财政厅,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执法单位代码:518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厅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