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6〕165号
当事人:辽源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辽源市人民大街6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公司出具的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8月财务报表审计(辽正则会审字〔2024〕第164号)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预付账款、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类科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对应的审定表和程序表缺少记账凭证、合同、发票等审计证据。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吉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厅对陈述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5万元缴入省级国库(缴款户名:吉林省财政厅,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执法单位代码:518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厅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